第十四条

有效

藏传佛教团体应当挖掘和弘扬藏传佛教教义教规中蕴含的生态保护理念,研究藏传佛教生态文化,引导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敬畏自然。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