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建设指标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