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