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建设指标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