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水网工程实行分级管理。跨市(州)的水网工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网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社会资本单独投资建设的水网工程,由按照约定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