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网工程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水网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履行下列责任:(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工程安全检查和监测;(三)定期维护工程设施,确保水网工程设施安全,保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四)做好蓄水、输水和调度等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