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水网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依法明晰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

取得水网工程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单位,是水网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