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全过程法律监督中,发现在委托和实施调查评估,决定社区矫正,交付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以及解除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终止等环节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相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看守所等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