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机制,对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等单位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以及遵守工作规范、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监督信箱等,接受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