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机制,对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等单位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以及遵守工作规范、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监督信箱等,接受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