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社区矫正对象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等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