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Chapter 4 保障与监督Article 42In force人民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全过程法律监督中,发现在委托和实施调查评估,决定社区矫正,交付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以及解除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终止等环节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相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监狱管理机关、监狱、看守所等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Article 4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