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社区矫正终止手续,并及时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还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有关监狱、看守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