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对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对象办理解除社区矫正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衔接。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的有关规定,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或者解决其就学、就业等问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