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