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社区矫正终止手续,并及时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还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有关监狱、看守所。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