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或者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配合。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等外出申请,以及变更执行地申请的,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批权限依法作出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