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禁止令以及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制度的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