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条件等情况,采取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针对性矫正措施。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工作,应当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别进行,并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发现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有文身或者吸毒、赌博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劝诫。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