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建立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涉及道路交通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