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的共享自行车。

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故障、破损、废弃的共享自行车的,应当及时通知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收;逾期未回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决定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终止运营服务之日起二十日内回收车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