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停放的共享自行车进行日常调度,保持良好安全的车容车况。
城市管理部门发现共享自行车无序停放、堆积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者在禁停区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应当通知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完毕。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未能及时清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并立即通知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场所取回。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