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审核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告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仍然上道路行驶,被发现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