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号牌、行驶证予以收缴,处二百元罚款;对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