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