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当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车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