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投标人不足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住宅规模较小的认定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