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约定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