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首期维修资金按照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数额为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