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用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合格产品;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者线路改造记录;

(三)电器产品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四)营业结束时,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五)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辆或者为其充电;

(六)其他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