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用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选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合格产品;(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者线路改造记录;(三)电器产品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四)营业结束时,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五)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辆或者为其充电;(六)其他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