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生产经营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四)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五)其他影响安全疏散、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