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用火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事先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内部的审批手续,作业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前,清除动火施工区域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禁止人员密集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四)人员密集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动火施工区域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五)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六)其他用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