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劳动密集型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将生产车间设置在仓库上层,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仓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多家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合用同一建筑物或者相对集中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条件的,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