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消防水源、燃气管路等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医疗、养老、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少于两个。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