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不得违规使用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的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

人员密集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冷链生产、储存企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做保温层。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