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交通、水利、林业、电力、消防、通信、气象、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以及旅游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