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在一般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第十七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行为;从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