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禁止审批新的采矿权。对已有的采矿企业,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关停计划,采矿权期限届满的,予以拆除或者关闭;采矿权期限未届满的,给予合理补偿,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