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一)位于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

(二)国有林场、森林公园、Ⅰ级保护林地以及一级国家公益林地所在的;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所在的;

(四)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所在的;

(五)位于高速公路、国道、铁路沿线两侧五百米内的;

(六)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山体列入一般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