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有效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山体保护控制线埋设保护界桩、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和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保护界桩和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