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资源情况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山体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山体保护名录分为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对保护名录中的山体,应当划定保护控制线,确定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