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依法批准的山体保护规划。

因国家、省、市重大开采或者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点保护名录范围内的山体的,应当先行调整山体保护规划。调整后的山体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