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依法批准的山体保护规划。因国家、省、市重大开采或者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点保护名录范围内的山体的,应当先行调整山体保护规划。调整后的山体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