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