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和节约使用的宣传。

新闻媒体、学校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宣传和普及燃气安全和节约使用的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燃气安全和节约使用的意识。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