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和应急储备制度,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