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采用下列方式使计量装置少计量或者不计量使用燃气:(一)在管道燃气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燃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二)在燃气计量装置前接管或者绕越燃气计量装置用气的;(三)私自移动、改装、改造、损坏、拆除燃气计量装置用气的;(四)将燃气IC卡非法充值后用气的;(五)干扰燃气计量装置用气的;(六)篡改计量数据,或者影响数据传输用气的;(七)采用其他方式违规用气的。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