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燃气主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