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禁止采用下列方式使计量装置少计量或者不计量使用燃气:

(一)在管道燃气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燃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在燃气计量装置前接管或者绕越燃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改造、损坏、拆除燃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四)将燃气IC卡非法充值后用气的;

(五)干扰燃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六)篡改计量数据,或者影响数据传输用气的;

(七)采用其他方式违规用气的。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