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钧瓷文化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钧瓷文化的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工作。
市钧瓷产业发展服务机构负责引导钧瓷行业生产经营、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推动钧瓷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交流、合作,协调联络各类与钧瓷产业发展相关的协会、学会、研究会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