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钧瓷文化资源保护标志的,由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