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请进入钧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申请资格;已列入保护名录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移出保护名录。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